案 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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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贸易公司与A外贸公司订立联营合同出口货物,在国内购买货物时,由A外贸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,其余货款由C贸易公司支付。A外贸公司作为C的外贸代理,负责办理出口、退税、结汇等手续。C贸易公司与B货运公司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,B货运公司将签发的记名提单交给C,提单上的托运人是A外贸公司。C贸易公司找到B货运公司称提单丢失,要求登报挂失,并称A外贸公司已授权其办理登报事宜。B货运公司未经核实即将提单登报挂失。货到达目的港,B货运公司发出电放指令将提单项下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,此后C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。A外贸公司遂持正本提单向法院起诉,要求B赔付货款。
其理由是:1、提单是物权凭证,正本提单在A外贸公司手里,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被B货运公司无单放货,导致A外贸公司无法结汇,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B货运公司承担。2、A外贸公司是提单上的托运人,B货运公司登报挂失提单未经托运人确认,提单应为有效,仍然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。而B货运公司不同意赔偿外贸公司的损失,其理由是:1、其签发的是记名提单,并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,并无过错;2、A外贸公司并未与其联系过海上货物运输事宜,托运人一栏是应C贸易公司的要求填写了A外贸公司,正本提单交给C贸易公司,该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挂失和电放,货运代理公司没有理由拒绝。
评 析
法庭经过审理认为,A外贸公司与C贸易公司形成联营合同关系,又是外贸代理合同关系。C贸易公司与港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。至于买卖合同的收货人未付货款应属于结算纠纷。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属于交付纠纷。B货运公司在C要求其登报挂失提单时,应该向提单上的托运人核实,B货运公司不能证明确已向提单上的托运人核实过,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但是,A外贸公司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,能否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款要从提单的类型,以及该类型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作用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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