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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“私权”转公权需步步为营 成都铁路运输
发布日期:2012-02-21

铁路“私权”转公权需步步为营  成都铁路运输
成都铁路运输 铁路司法改制,1月12日终有重大突破。山西省政府、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三方签订协议,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地方,这是全国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,由此开启了全国铁路检、法回归国家司法体系的大幕。
成都铁路运输  从1983年法院、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时,删除铁路运输法院(检察院)作为专门法院(检察院)的规定,到1987年铁道部管理的两个司法单位“铁路运输法院”、“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”被撤销,铁路司法改制便陷入泥沼。直到我国加入WTO,变革的车轮才再次启动。等了25年后的结果,不失破冰前进的要义。
成都铁路运输  宪法规定,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,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其负责,受其监督。但长期以来铁路部门作为垄断企业却拥有“部门司法权”。“企业法官”、“企业检察官”对内执行司法权,而对外则身份模糊。这既伤害了司法公正性,又陷“企业法官”、“企业检察官”于司法正当性争议之中。根本上看,铁路司法“特立独行”,更像一个部门的私权在运行。铁路司法改制的要义恰在于曾有的铁路司法权,从“私权”转向公权。
成都铁路运输  当然,利益的盘根错节与历史沉积,不可能随着铁路司法的剥离而抽刀断水、条分缕析。譬如,剥离后,其与铁路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?剥离不代表司法监督退出铁路系统,以公权的形象深度介入会否遭遇屏障等,显然都需后续的制度构建与律令调整。因此,铁路司法改制尚需步步为营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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